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做好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部署行动,对标《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抓好组织落实,不折不扣执行《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一)坚持从严审批机构。
全省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于开展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广东省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的要求进行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以教育文化、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认真落实《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
已经销售的,根据国家“双减”文件并征求家长意愿,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对于学生家长要求退费的,坚决退费;对于学生家长不愿意退费的,在落实《意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三)加强培训广告管控。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四)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
各地要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五)强化校外培训收费监管。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坚持公益属性,依规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探索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六)统筹规范其他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现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
各地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启动后对培训机构运营、学生假期生活带来的影响,做好风险研判并制定防控预案,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
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关心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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